2024河南省生育津贴实施细则:领取标准详解,是否符合预期?
2024-04-19 02:59:07分娩方式点击:116
2024年河南省生育津贴实施细则!附有详细的收集标准。融资标准为1%。缴费单位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终止妊娠的,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代替工资:
(一)怀孕28周后分娩或引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津贴;难产的,额外领取15天的产假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额外领取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者增加90 天的产假津贴。
(二)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或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8周以上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怀孕8周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发放。日标准按照女职工上一年度所在单位支付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用人单位工资由财政承担的融资标准为0.5%。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常支付。
医疗管理及费用结算
(一)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由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二)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应自带《河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保险卡、《生育证明》确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
(三)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该项目由省医保中心共同管理,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未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终止妊娠或分娩后,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费用应到省医保中心结算。
(四)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支付方式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省级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可根据省级生育保险实际需要及时调整。
(五)职工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需要转院、转院的,按照河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院相关规定办理。
(六)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在外地生育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急诊、急救(含助孕)在非指定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出差、探亲、休假)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须由个人先行垫付,患者凭证件原件、费用明细、急诊证明、医疗证明等到省医保中心就诊。凭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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