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单身冻卵案结果解读,法院审判结果引争议
2024-02-11 02:33:54孕妇食谱点击: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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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徐枣枣表示,将会上诉,2018年12月,时年30岁的徐枣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各项健康检查结果显示自己身体状况良好,符合冻卵需要,但医院以其单身身份及非医疗目的为由拒绝为其提供冻卵服务。
首例单身冻卵案结果解读
此后, 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北京妇产医院辩称,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只能对因病不能自然妊娠及因病需要保存生殖力的女性实施包括冻卵在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而不能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健康女性实施以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冻卵技术。
此外,该院并非因为原告是女性而拒绝实施冻卵,而是基于以推迟生育为目的的冻卵可能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以及考虑到一系列社会问题,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要求,拒绝为原告实施冻卵。
本案在2019年12月和2023年9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诉讼中,徐枣枣认为,其检查结果确认身体状况良好,符合冻卵需要,却遭到了医院拒绝。这种行为是对其女性身份的歧视,违背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等相关规定,侵害了其一般人格权。她还认为,婚姻只是实现生育的手段,不是前提,我国法律上并未否认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徐枣枣冻卵案判决结果引争议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妇产医院在庭审抗辩中出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两部行政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北京协和医院生殖中心医生邓成艳医生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无高位阶法律对冻卵等问题予以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遵守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这也符合《民法典》第1009条。”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华琳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宋华琳指出,《民法典》第143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赋予了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作为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限制了对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事实上已经违反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孙煜华表示,目前,冻卵案在伦理上的忧虑主要在于可能导致不婚,这种担忧是结合现有家庭结构等因素作出的考虑。而在法学视角下,或许需要通过社会调查等途径来了解公众的接受度,并考虑对于冻卵技术的管理缺位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
冻卵是从健康的母体卵巢将卵子取出,并放置在-196℃的液氮中进行冻存的方法,可阻止卵子随人体衰老,待有生育计划时取出,解冻复苏后使用,但在我国冻卵属于辅助生殖技术,需持有“三证”——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才可行。